常見問題

  • 僱主可否與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?
  • 與傭工出現溝通問題, 應如何解決?
  • 聘請傭工是否有3個月試用期? 如有試用期, 如僱主或傭工在試用期內終止合約, 是否只須給予7日通知期?
  • 傭工經常忘記工作程序及出錯, 可以怎樣解決?
  • 若傭工在約滿之前回鄉探親, 僱主是否需要支付機票費用?
  • 僱主可否要求保存傭工的護照?
不可以。「標準僱傭合約」(即ID407)為所有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唯一合法之正式僱傭合約。僱主及傭工私下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並不合法、亦不可予以執行。
首先, 僱主應在挑選過程中, 盡量了解僱工的廣東話或英語能力。外傭始終不是以廣東話作為母語,所以有時候溝通困難亦是在所難免, 建議僱主須耐心與傭工溝通;亦可以廣東話溝通, 從而提升傭工的廣東話能力。
僱主聘用外傭並不設任何試用期。
如僱主或傭工終止合約 (即使傭工工作不足3個月),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, 否則必須給予對方至少1個月通知期、或以1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。
問題很可能出自雙方的溝通。僱主可嘗試親身重覆示範並多作解釋, 亦可為傭工做些筆記。傭工如有清晰的工作指引, 做事也自然更加容易。僱主可按個人習慣及需要, 替傭工編制工作的時間表, 列出傭工每天的工作項目、要求, 並在傭工到任時講解一次, 讓傭工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, 減少工作出錯的機會。
不需要。現時法例只規定傭工在約滿之後, 僱主須支付傭工回國的單程機票費、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。
不可以。根據香港法例, 僱主並無要求傭工交出護照並代其保存的權利;除非傭工同意或委託僱主保管。僱主一般認為收起傭工的護照可提高傭工的服從性,但事實上, 傭工可向警署報失護照, 然後再向所屬駐港領事館申請新護照。僱主應與傭工加強溝通,提升信任程度。